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投资监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和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
《通知》明确,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基建项目是指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其中,对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规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对于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其余基建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对于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应明确技术改造目标和改造规模。
《通知》提出,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充分衔接,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通知》要求,规范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投资管理。要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应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同时,推进电网项目实施与适时调整。根据《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国能电力〔2016〕139号),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实施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五年规划进行中期滚动调整。
《通知》明确,在强化电网规划统筹功能、做好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时,要发挥电网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性、经济性分析,考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的电价承载能力,论证合理投资规模,提高电网投资效率,加强与电源专项规划衔接,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同时,电网规划应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强化规划对输配电网投资的约束作用,电力企业、研究机构及其它行业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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