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要求电网企业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
为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避免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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