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明是泗洪县界集镇农民,没有固定工作,一次意外失去了右臂。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2013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胡立明单手驾车至泗洪县青阳南大桥东侧河滩附近,用预先准备的断线钳、裁纸刀和电笔等工具盗割电缆30.0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6元。警方破案后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属于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胡立新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罚。
据此,泗洪县检察院改变此案罪名,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最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胡立明提起公诉,判决后,不懂法的胡立明没有想到自己一个的盗窃行为会给自己带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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